敲黑板普法啦学校家长同学们注意查收

知道了吗?我县50所中小学、幼儿园实现警官、检察官、法官、司法局干部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!全面推进依法治校、依法办学,努力营造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!今天,小编先带大家了解下家长、学生们比较重视的校园暴力方面的知识,拿起笔记本,划重点了!先来看看人民日报关于这方面怎么说~在法律法规层面上,都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?   在法治社会,欺凌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,受欺凌者有权要求欺凌者甚至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。具体而言,欺凌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。   一、民事责任   如果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,造成受害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,应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;如果欺凌者是成年人,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欺凌者本人承担。   二、行政责任   校园欺凌多是以殴打、虐待等方式实施,有些行为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,但违反了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欺凌者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。包括罚款、行政拘留等。   三、刑事责任   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已满16岁的人犯罪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;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,对法律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。若欺凌者因为不满16周岁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,那么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   如果校园欺凌者是成年人,欺凌行为涉嫌的罪名可能有:故意杀人罪、过失致人死亡罪;故意伤害罪;过失致人重伤罪;非法拘禁罪;侮辱罪;抢劫罪;敲诈勒索罪;故意毁坏财物罪;寻衅滋事罪等。

那么问题来了,

我不参与校园暴力,

我就拿起手机拍拍视频、发发视频,

可以吗?

先来看个案例吧!

案例

  在欺凌现场起哄并将拍摄视频发到网络传播,小心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年,广州花都一男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一名未成年中学生被殴打的过程,并将该视频通过   为什么被告人王某某并未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,却构成寻衅滋事罪呢?本案中,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同案人李某某、卢某某欲殴打被害人袁某某,仍伙同他们一起去到案发现场呐喊助威,同时拍摄了殴打、欺凌的视频并传播,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。在互联网上随意转发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,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曝光,极易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二次伤害。

  如今网络发展迅速,随手转发视频到   一、传播暴力视频如何处罚

  情节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;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八十条规定,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:

  (一)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、极端主义活动的;

  (二)制作、传播、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物品的;

  (三)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服饰、标志的;

  (四)为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、资金、物资、劳务、技术、场所等支持、协助、便利的。

  二、传播暴力视频的刑事责任

  传播暴力视频的刑事责任,相关法律规定如下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之三:“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之六:“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提醒

 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不仅要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教育处理,更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、呵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。在互联网上随意转发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,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曝光,其实是一种“软暴力”,极易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新的创伤。特别是一些好事者将网上的陈旧视频再次转发,并张冠李戴妄加评论,其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。

愿孩子们都可以在健康、

安全的环境下学习、成长,

愿校园欺凌不再发生!

来源:人民日报法律读库

编辑:洪艺辉

校对:汤菁菁

审核:朱添才

监制:林毓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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